男女出租屋内蹊跷死亡中了谁的毒?|燃气热水器|一氧化碳中毒|原告_网易
男子饮酒后和一女子在出租房内煤气中毒死亡。家属将出租房主、中介公司以及燃气热水器厂家告上法庭并索赔。日前这起案件经法院审理,因无法证实死者的死亡与热水器安装不当有直接因果关系,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男女出租屋煤气中毒丧生
2012年1月19日,北京男子程安和家人失去了联系。妻子寻找无果后向警方报案,程被列为失踪人员。
当年3月24日,警方接到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的报案,称在北京东直门附近一出租房内发现两具尸体。原来经纪公司与租住该房的女青年晓娟无法取得联系,便派人去查看,发现房门紧锁。开锁公司打开房门发现一男一女两具尸体,死亡时间推测已有两个月。
经警方认定,死者分别为程安和晓娟,二人均为非正常死亡,死亡原因系“一氧化碳中毒”。司法鉴定中心对程安的鉴定书显示:程安生前曾饮大量酒。
警方认定:无证据证明二人死亡为刑事案件。
家属状告三方讨说法
事发后,程安和晓娟的家人以热水器没有安装烟道为由,分别将出租房主赵华和房地产经纪公司、热水器生产厂家告上法庭。其中程安的家人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27万余元。
原告称,程安是某医院的针灸大夫,而晓娟生前曾学习过针灸专业。出租房是晓娟于2012年1月16日承租的。原告认为该出租房内使用的燃气热水器,没有安装任何排烟管道。房东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出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中介公司没有起到对房屋安全质量的审察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生产热水器的电子公司因未对燃气热水器安装排烟管道等,也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原告指出,事发后热水器被毁灭,无法进行司法鉴定,房东还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而房地产经纪公司对房屋内燃气热水器未安装排烟管道早已知晓,对死者未尽到安全提示义务。
三被告否认自己有责
该案的焦点和疑点在于,程安和晓娟在出租房内是如何煤气中毒的?
据案发现场照片显示:厨房里的灶台的一个煤气开关处于打开状态,但拧到了最小,且灶台上并没烧着任何东西;而厨房里的燃气热水器没有安装烟道。
对原告的指控,房东赵华有不同的说法,其代理人、北京安贤律师事务所主任曹波律师介绍,该房是赵华于2009年委托给房地产经纪公司出租的;出租房的窗户为铸铁框架,密封性差,不会造成一氧化碳中毒,但案发现场的窗户被贴上透明胶带,赵华对此不知情;燃气热水器是几年前在某电器城购买,购买后附带有安装服务。
在法庭上,曹律师指出,目前无法确定燃气是通过燃气热水器还是厨房燃气灶泄漏,而且不排除死者因自身疏忽或者故意而造成了本次事故。
对于原告指称房主毁灭热水器证据的问题,曹律师说,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封存了现场,几个月后才当着房主和死者家人的面,解封了现场。当时死者家属也在现场拍照留证。其后原告向法院起诉时,赵华并不知情,对房屋进行了重新装修,等接到法院的通知时,房屋已经装修完毕,并不是故意毁灭证据。
中介公司则辩称,死者一氧化碳中毒的原因尚无法确定,现在只是原告主观推断,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公司有侵权责任,并否认窗户上的透明胶带是该公司所贴。另一被告四川某电子公司亦否认自己有赔偿责任。
证据不足原告被驳
在法院审理期间,原告要求对涉案的燃气热水器生产质量及安装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进行司法鉴定。但原、被告皆表示并无鉴定单位要求提供的技术说明书、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等,鉴定机构表示无法依据现有材料进行鉴定。
程安的家人称,涉诉的某牌燃气热水器在安装上违反了室内型燃具排烟通风要求和烟气管道连接的气密性要求,严重违反了《家用燃气燃烧器安全管理规则》等相关要求。
但被告某电子公司指出,国家的相关标准里没有要求燃气热水器必须有烟道,这是安装时应解决的问题,且热水器的生产、销售、安装和维修都是独立和专业的,与生产厂家无关。
北京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程安的死亡原因为一氧化碳中毒,房屋内可泄漏的器具有燃气式热水器和燃气灶,现有的公安现场拍摄的照片等证据,无法证明是哪个器具造成的死者一氧化碳中毒;无法证明是因器具安装不当,还是因死者使用燃气式热水器或燃气灶不当,造成一氧化碳泄漏;亦无法证明是因死者疏忽,还是故意造成的一氧化碳泄漏,致死者中毒死亡。原告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之后女方的家属提起了上诉。日前,二审法院以证据不足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据《北京晚报》)
